長江商報消息 以租戶賴賬和合同無效為由票貼起訴,法院認定合同有效
  本報訊(記者 李璟)為了趕走現有租戶,好以更高租金租給他人,房東拒收租房子租金並反告租戶“賴賬”。近日經法院調解,這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終和平收場。
  為高價轉租店支票借款面 房東下逐客令
  今年初,因政府道路規劃需要,面膜武漢最大的漁具市場武勝路漁具一條街被打圍,這卻讓商戶劉先生的生意有了轉機。做了十多年生意,因自己的店面靠近市場內側,雖然租金相對較低,但遠不如臨街的商鋪生意好。
  打圍一個月,劉先生的商店營業額整合負債明顯上升,沒想到卻招來別人眼紅。一些臨街商鋪因為要拆遷,於是盯上了劉先生這處“寶地”。他們找到房東,答應出高價租下該門店,前提是趕緊把劉先生趕走。
  而房東與劉先生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,劉先生共承租一大一小兩房,月租分別為1300元和700元,租期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。合同顯然未到期,但房東卻拿出自己手中一份租賃合同,以上面沒有自己的簽名為由,認定合同無效,要求劉先生趕緊搬走。
  劉先生手中所存的合同有雙方簽名,因此拒絕搬走,並如約交付租金。但房東卻稱雙方正在鬧矛盾,“怕扯不清”而拒收房租。
  法院認定租賃合同有效
  劉先生始終不肯搬走,雙方矛盾激化,於是房東一紙訴狀告上法庭,以其“惡意拖欠房租”和“合同無效”為由,要求劉先生立即騰退租賃房屋,並支付房租和違約金共4.8萬元。
  房東稱,自己僅在劉先生填寫的“小房”《房屋出租合同》上簽字,因此有權隨時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內騰退“大房”。而自去年底劉先生就沒交房租,因此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。
  劉先生卻覺得自己很冤,他表示自己和房東一家為鄰為友十幾年,因此在簽合同時並未在意細節。
  最終法院認定租賃合同有效,並經調解,雙方於近日達成和解協議。劉先生於12月31日前和2014年3月31日前分別將兩處房屋騰退給房東,並各支付4200元和3900元房租,雙方此前簽訂的《房屋出租合同》解除。  (原標題:“冷鋪”變旺鋪 房東拒收租金趕租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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